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96號
TCDV,112,重訴,96,2023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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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 告 魏細冉


被 告 劉保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然經被 告提出異議而已視為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 以112年度補字第13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 新臺幣(下同)9萬9764元之裁判費(已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訴,而該項裁定業於112年1月30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指定之送 達代收人收受無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依上 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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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