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32號
TCDV,112,重訴,132,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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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原 告 魏細冉


被 告 魏阿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6331號)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35號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萬5,620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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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