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簿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30號
TCDV,112,訴,330,2023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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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 告 黃陳碧霜


黃寶燕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威通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簿冊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按訴訟標的之
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
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資料備置於該公司處,並提供原告或原告選任
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或查閱等方式抄錄、複製」,並非對於
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而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是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
之,然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查報其所受利益之價額為何(並應提出該數額之依據
)以確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
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
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 萬元至1,000萬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
原告無法陳報或未能陳報,致本院無從以卷內相關事證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將按個別訴訟標的
以165萬元定其價額,附帶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俐
【附表】
編號 文件 1 被告公司章程 2 被告公司107至111年度股東會議事錄 3 被告公司107至111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4 被告公司107至111年度股東名簿 5 被告公司107至111年度公司債存根簿 6 被告公司110年5月至111年12月之收支報表 7 被告公司110年5月至111年12月之財產目錄清冊及使用情形 8 被告公司未來營運計畫 9 被告公司107至111年度董事會議事錄  被告公司112年1至7月已聘用或未來擬聘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暨財務會計人員之學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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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通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