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16號
TCDV,112,訴,216,202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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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6號
原 告 AB000-A110304(姓名住址詳卷
被 告 廖祐新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3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被告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其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提 出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侵訴字第53號判決無罪, 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38號判決有 罪,由被告於112年1月19日提起第三審上訴,刑事案件尚未 確定,而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 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 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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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