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67號
TCDV,112,補,367,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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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李文智

被 告 先鋒瑞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 6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先鋒瑞寶有限公司間之股 東關係不存在,係屬股東權涉訟,是本件應屬因財產權而涉 訟,非為因親屬關係或身份上權利有所主張之非財產權訴訟 ,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即非被告之股東,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原告所持有被告之出資額價值為計算。查被告股東名冊 上記載原告之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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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先鋒瑞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