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58號
TCDV,112,補,358,2023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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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王忠基
訴訟代理人 紀建洲
被 告 詹雅筑
廖繼水
陳麗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0,370元(依卷附
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原告請求返還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
地112年1月公告現值28,3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03.9平方公
尺=2,940,3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0,2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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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