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42號
TCDV,112,補,342,2023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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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 告 連紹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昱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何慧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9,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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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