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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25號
TCDV,112,補,325,2023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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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勝晟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前鋕


被 告 日商喜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野常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喜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貨
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
0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1,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54
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5
,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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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喜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晟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