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86號
TCDV,112,補,286,2023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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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賴文煊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創資訊有限
公司、徐秉睿即徐煒恩(即徐詩凱之繼承人)、徐芷彤即徐
語妡(即徐詩凱之繼承人)、鄭頤慧即鄭睛文(即徐詩凱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4384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52,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451,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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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