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古素媛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杜芳玉發支付命令(11
2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