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高新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峰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遷
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2人遷讓房屋,若獲得勝訴判決可
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台中市○區○○○道0段000號8樓之5號房屋(下
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狀影本1件,並提出系爭房屋112年最
新房屋稅籍證明書1件(請向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供
參。
三、請具狀提出被告雲峰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
記事項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各1件
供參。
四、請具狀提出被告吳晉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1件
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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