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77號
TCDV,112,補,277,202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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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許宇承

當事人與被告王沁蓮許羽忻許鴻章、許裔青間分割共有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3,056,820元《計算式:9,1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 (3,5
15.3+483.68=3998.98)平方公尺(土地面積) × 2520/30000(原告
應有部分比例)=3,056,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29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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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