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陳小芬
送達地址:台中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春枝即陳俊美之繼承人等5人間請求給付買賣
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00,0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