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32號
TCDV,112,補,232,2023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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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洪朝源

洪朝城

洪文隆
洪文達
洪敏雄

洪敏哲
洪勝雄

洪金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河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
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又原告請求將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交還土地(拆屋
還地)之訴,訴訟標的為土地之返還請求權,其標的物為土
地,至返還土地應將地上建物拆除,乃返還土地之結果,非
屬訴訟標的之利益,自不能將之與土地併予計算,故原告應
繳納之訴訟費用,應僅以土地之價值為核定,拆除建物部分
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400號裁定、94年度
台上字第21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
000○00地號及同段179之17地號土地如附圖虛線所示部分下
方埋設天然氣管線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
人(位置及面積以實測結果為準)。依前開說明,計算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僅以返還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準,不併計拆除
地上物之請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36,536元【計算式:同段179之16地號土地占用面積82.71㎡
×土地公告現值4,800元/㎡+同段179之17地號土地占用面積31
.0062㎡×土地公告現值4,500元/㎡=536,536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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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