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塗O霈
法定代理人 塗啟全
張恒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愷翔、黃酋謄、陳金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