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2年度,2號
TCDV,112,消債聲,2,202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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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陳旭芃即陳世明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旭芃即陳世明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 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 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9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上開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 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



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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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