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2年度,19號
TCDV,112,家救,19,202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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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王垣棋

代 理 人 林柏劭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莉娜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 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 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 鈞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9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 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之資料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 卷宗審閱無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 請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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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