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51號
TCDV,112,司聲,151,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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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 對 人 魏民証即魏文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魏民証即魏文明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通知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通知書所示 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地址即住○○市○○區○○路000 號寄送通知書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信函經退回 ,且退件信封上蓋有「招領逾期退回」文字之戳印,無法合 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退件信封暨回 執、債權讓與通知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相對人戶籍謄本( 以上均影本)為證。
三、本院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魏民証即魏 文明之戶籍地址為臺中市○○區○○路000號,其是否居住上址 ,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派員 查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經該局函覆,現承租 人廖惠娟表示不知魏民証即魏文明為何人,可能為之前的租 客,該址現為其向一名年紀80幾歲之老人承租,此有該分局 民國112年2月20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20005458號函所附之 職務報告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 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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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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