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920號
TCDV,112,司票,920,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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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20號
聲 請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洪祥勳、李湧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確認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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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