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877號
TCDV,112,司票,877,2023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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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張勝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鄧羽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0年3月9日」是否有誤,請查明更
正。(利息應自本票到期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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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