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877號聲 請 人 張勝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鄧羽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0年3月9日」是否有誤,請查明更 正。(利息應自本票到期日起算)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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