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814號
TCDV,112,司票,814,202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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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14號
聲 請 人 顏維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董政鑫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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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