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650號
TCDV,112,司票,650,2023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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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蔡雅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傑陽企業有限公司、「胡天寶」、李建
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
㈡台端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相對人傑陽企業有限公
司業經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
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
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
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
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
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
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
理人。
㈢確認聲請狀當事人欄中關於傑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智傑下列「兼債務人法定代理人胡天寶」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確認李智傑是否為本件之相對人?若是,請具狀更正之。
㈤確認附表中關於「付款人蔡雅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㈥提出相對人李建興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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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