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612號
TCDV,112,司票,612,202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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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証翔鋼材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玲宜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潤森股份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 臺幣482,223元,到期日民國110年12月2日,經提示不獲付 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 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 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 ,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要旨參 照)。經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記載發票日期,依前揭 說明,其票據為無效,故聲請人以無效票據聲請本院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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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証翔鋼材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