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339號聲 請 人 石明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鄧羽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本票票號TH789289、TH789290、TH000000○張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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