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62號
聲 請 人 周瑞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忞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
請具狀更正。
二、確認事實理由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壹張」之記載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