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149號
TCDV,112,司票,1149,202302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49號
聲 請 人 王元璞
相 對 人 陳紹全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三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0114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111年6月2日 4,000,000元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WG0000000 002 111年6月2日 5,000,000元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WG0000000 003 111年6月2日 6,000,000元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WG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