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昱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99年5月3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85 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3月6日至135年3月6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嗣債務人姚昱儀於99年7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1,939,000元, 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5年7月9日 ,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 務人自111年9月22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 欠本金355,94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消費性房屋抵押 借款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 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 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大里區 北新 519 102.72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2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商用 加強磚造 2層 一層:69.28 二層:78.08 騎樓:8.80 合計:156.16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