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邱俊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哲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4月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1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 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9年3月31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徐哲偉,債務額比例:全部 。
嗣相對人即債務人徐哲偉於⑴民國109年4月10日邀同第三人 徐佩玲為一般保證人⑵民國109年4月10日邀同第三人徐佩玲 及陳毅倫為一般保證人⑶民國109年4月10日邀同第三人徐佩 玲及陳毅倫為一般保證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5,580,0 00元⑵新臺幣700,000元⑶新臺幣52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及 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39年4月10日⑵民國124年4月10日 ⑶民國116年4月10日,皆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 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即債務人已逾期繳納本 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共新臺幣6,485, 89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單、催告函、退回信封等影 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潭子區 家興段 873 5,745.82 10000分之5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05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013層 二層:51.25 三層:51.25 合計:102.50 陽台:16.22 露台:16.66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巷00號2樓 共同使用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957.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90分之10 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7,932.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000分之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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