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2年度,38號
TCDV,112,司司,38,2023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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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莫泳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報志恆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 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又前開規定 ,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8條、第113第2項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對於已知或未知之債權透 過通知或公告之方式通知債權人行使債權,以便達成清償債 務之目的,因之清算人若以公告之方法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 ,則必須等待申報債權期限期滿,始得確定公司是否尚有積 欠債務應為清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志恆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 機關為解散登記,並呈報清算人就任。現已完結清算,爰聲 報清算完結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清算人曾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2日、3日及4日刊 登公告催告志恆有限公司債權人,應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 有清算人提出之報紙在卷可憑。則聲請人於催告債權人申報 債權期間未屆滿前,即於111年12月28日造具相關表冊,並 送股東承認,並以該表冊聲報清算完結,基此,聲請人造具 表冊時,尚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則是否尚有最新公司之 債權人申報債權尚未可知,聲請人未依前揭法定清算程序辦 理清算,自難謂清算程序業已完結。是以,聲請人聲報清算 完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聲請人應 於上開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重新踐行相關程序,並提出重 新踐行上開程序後之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 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所得申報書( 附稅捐機關收據)等資料,於法定期限內重新向本院聲報清 算完結,始為合法,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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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