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115號
TCDV,112,司催,115,202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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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葉色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購買新臺幣52萬元之借
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應為何人?(台端聲請狀載葉色芳
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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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