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15號聲 請 人 葉色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購買新臺幣52萬元之借 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二、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應為何人?(台端聲請狀載葉色芳, 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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