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96號
TCDV,112,司促,896,2023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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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96號
債 權 人 江甯
債 務 人 張峯琪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並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經本院通知補正釋明
請求利率百分之16之依據,惟債權人僅具狀陳稱係與債務
人口頭約定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息等語,並未提出請求之
依據,且依較清晰之本票彩色影本所示,本票上未約定利
率。本件係以借款關係請求,債權人未釋明得請求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之依據,自應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
息,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
,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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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