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859號
TCDV,112,司促,4859,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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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宗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伍仟參佰參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宗昱於民國111年04月13
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13日起至
民國114年04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2.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20日止累計413,096元正未給付,
其中402,988元為本金;9,40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林宗昱於民國1
11年04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
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04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4.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20日止累計452,242
元正未給付,其中436,359元為本金;15,233元為利息;65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8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2988元 林宗昱 自民國112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3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36359元 林宗昱 自民國112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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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