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80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錢國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錢國屏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 務人原位於臺中市潭子區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籍設於 臺中市潭子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 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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