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673號
TCDV,112,司促,4673,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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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張塏元即張鈞凱



債 務 人 賴麗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張塏元即張鈞凱前就
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賴麗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5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42,925元整,並
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
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
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
詎債務人張塏元即張鈞凱自民國111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05,785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賴麗雅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釋明文件
: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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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