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5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許鳳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陸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
金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捌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肆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
期數為九期。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捌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七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
期。
㈤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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