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617號
TCDV,112,司促,4617,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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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曾文清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柒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伍佰貳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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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