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603號
TCDV,112,司促,4603,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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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03號
債 權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郭永發


債 務 人 陳威廷

李金泰

李國豐

許汝


一、㈠債務人陳威廷李金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
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國豐應與李金泰連帶給付第一項所命給付。
㈢債務人許汝偲應與李金泰連帶給付第一項所命給付。
㈣前三項所命給付,如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其
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㈤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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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