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581號
TCDV,112,司促,4581,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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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8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林异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貳佰陸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异翃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附證一),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附證二),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
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69,969元整。(二)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
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
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
之請求利率以百分之十五計算。(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
利息共新臺幣2,094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1
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69,969元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
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
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58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9969元 林异翃 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2.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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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