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570號
TCDV,112,司促,4570,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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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7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陳柏延
債 務 人 洪齊佑悦群商行



吳秉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玖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之五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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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