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545號
TCDV,112,司促,4545,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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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4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呂承
債 務 人 張瑜庭張玲瑜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伍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參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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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