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522號
TCDV,112,司促,4522,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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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胡志宗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貳佰玖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壹仟貳佰參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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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