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494號
TCDV,112,司促,4494,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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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494號
債 權 人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
12年2月6日」?(因請求標的與請求之原因事實之利息起算
日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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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