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490號
TCDV,112,司促,4490,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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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490號
債 權 人 陳正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立達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章記嘉」簽發如附表所載支票一
張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正確債務人應為「立達運玻璃
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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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達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