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436號
債 權 人 林琛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聰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謝聰烽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理由二、(二)聲請人自得依借貸法律關係請求相
對人給付「7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