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232號
債 權 人 游宗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宥澤、呂文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等
釋明文件。
㈡提出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提出修車費900061元之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