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096號債 權 人 許妃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晟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千分之零%」之記載是否有誤 ?」 ㈡提出債務人「簡晟家」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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