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953號
TCDV,112,司促,3953,2023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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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953號
債 權 人 翊昇好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旭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夢想飲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本「起訴狀」送達翌日起」之記載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本件係聲請支付命
令)。
㈢提出悠熹燒肉為夢想飲食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釋明資料。
㈣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㈤提出債務人夢想飲食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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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翊昇好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夢想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