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917號
TCDV,112,司促,3917,2023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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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91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榮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榮宏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8年7月22日清
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4.880固定計息,暨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最後一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91,675元未還,
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
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
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
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
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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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