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841號
TCDV,112,司促,3841,2023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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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841號
債 權 人 林張英昭
代 理 人 司崇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明騰沈湘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權人代理人之民事委任狀。
㈡提出債務人陳明騰沈湘榆應給付保管費與維護費即違約
金每月24000元之釋明文件(依租期107年12月1日至110年1
1月30日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無上開違約金之約定,且
陳明騰非契約當事人,另104年12月1日至107年11月30日
之租賃契約書與所主張110年11月30日租約期滿後未搬遷
之違約事實似為無關)。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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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