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835號
TCDV,112,司促,3835,2023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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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835號
債 權 人 劉尹冰
債 務 人 陳弘國



陳紀之



陳宣



張藝馨




一、債務人陳弘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弘國之財產強
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陳紀之、陳宣之、張藝馨負清償
債務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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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